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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托克旗2022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 2022-06-19

  根据《关于印发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1〕66 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1〕338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2年全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三年行动计划滚动调整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2〕448号)、《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2022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分配方案的通知》(鄂能局发〔2022〕98号)有关精神,结合鄂托克旗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项目申报类型为分散式风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有关要求

  (一)申报规模。分散式风电项目规模3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3万千瓦,每个单体项目规模在0.6万千瓦及以下。

  (二)申报时间。请各申报企业按《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2022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分配方案的通知》(鄂能局发〔2022〕98号)要求编制2022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文件(项目申请报告与接网消纳报告一式七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于2022年6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和项目相关材料报至鄂托克旗能源局,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企业有关要求。新能源开发企业应具备开发投资实力和相关技术能力,且信用信誉良好。严禁擅自变更、倒买倒卖项目,一经发现废止其建设规模,企业将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全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对于已取得建设规模且一直未建导致项目作废的企业,不得参与此次项目申报。项目应承诺严格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指标实施项目建设、保证安全质量,做好项目验收和运行工作。对于已取得建设规模但未按自治区政策要求如期开工建设的,不得参与此次项目申报。项目未落实终端负荷消纳的,不得参与此次项目申报。

  我局本着“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统一推选,将推选结果于2022年6月30日前上报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车世伟  联系电话:15044765511

  附件:《鄂托克旗2022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推选工作方案》

鄂托克旗能源局

2022年6月19日

鄂托克旗 2022 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推选工作方案

2022 年 6 月

  鄂托克旗2022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推选工作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1〕338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2年全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三年行动计划滚动调整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2〕448号)、《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2022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分配方案的通知》(鄂能局发〔2022〕98号)精神,鄂托克旗推荐上报参与竞争的分散式风电项目规模3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3万千瓦,分布式光伏每个单体项目规模在0.6万千瓦及以下。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要求

  ㈠分散式风电项目

  1.选址条件

  分散式风电项目用地及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占用其他类型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分散式风电项目应一律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做好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2.电网接入条件

  (1)接入电压等级应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内消纳,不得向110千伏的上一级电压等级电网反送电。

  (2)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充分利用电网现有变电站和配电系统设施,优先以T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电网。

  (3)1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只能有1个并网点,且总容量不应超过50兆瓦。

  (4)在一个并网点接入的风电容量上限以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统筹考虑各电压等级的接入总容量,避免电网重复建设。

  (5)通过1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满足国家标准GB/T19963《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及其他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应满足国家标准GB/T33593《分布式电源并网技术要求》及其他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3.根据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分配我旗的年度开发规模,按照单体项目规模3万千瓦分散式风电进行申报。可选择“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或“全额上网”中任意一种形式,鼓励建设部分和全部电量自发自用,在微电网内就地平衡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原则上要求自用电量比例不低于75%。

  4.对于取得分散式风电发电项目建设指标的项目应在2022年9月底前完成核准(备案),12月底前开工,必须于2023年12月底建成并网,未按规定时间开工和并网的企业,今后不再安排同类项目。

  5.优先支持当前具备投运条件或已开展一定前期工作的煤炭绿色运输(陆港)项目建设,发展绿色交通领域等应用场景项目建设。

  6.积极推动通过网侧共享储能方式,实现新能源电力的灵活调节及消纳。

  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根据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分配我旗的年度开发规模,共推选3万千瓦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申报,申报的每个单体项目规模在0.6万千瓦及以下。分为全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两类,其中余电上网电量比例不高于25%。

  2.重点支持矿区环境治理、乡村振兴、能耗双控、产业链条延伸、节能技改、民生改善、绿色交通领域等应用场景项目建设。

  3.重点支持在工业园区、大型建筑、公共建筑等用电负荷较大的区域,结合建筑条件发展屋顶分布式光伏,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

  4.支持充分利用农区牧区棚圈庭院、农光互补等形式建设分布式光伏系统,保障用能用电需求,助力乡村振兴建设。

  5.支持充分利用边坡及周围区域建设分布式光伏系统,合理利用空间,促进矿区环境治理。

  6.积极推动分布式光伏与储能、微电网等融合发展,通过网侧共享储能方式,实现新能源电力的灵活调节及消纳。

  7.分布式光伏项目不鼓励地面电站,原则上不允许新增占地,需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配电侧,不得升压外送。

  8.对于取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指标的项目应在2022年9月底前完成核准(备案),12月底前开工,必须于2023年6月底建成并网,未按规定时间开工和并网的企业,今后不再安排同类项目。

  9.重点支持规上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优先支持能耗指标可进行全旗调剂的项目,且能耗指标调剂方案需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

  二、申报材料

  ㈠开发企业需提供开发企业或其股东的新能源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㈡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接入系统及消纳分析报告,需有资质单位进行编制(一式七份)。

  ㈢分散式风电项目需提供限制性因素排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红线、基本农田、水源地、林业、环保、压覆矿、文物、军事等限制性因素排查支持性文件。

  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核准(备案)要求和建设区域类型特定(建筑屋顶、农区牧区棚圈庭院、农光互补、道路边坡及周围区域)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建筑屋顶项目取得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农牧棚圈项目取得发改、农业、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意见。

  ㈤自有建筑屋顶、农区牧区棚圈庭院、农光互补、边坡及周围区域提供产权证明材料,非自有建筑屋顶、农区牧区棚圈庭院、农光互补、边坡及周围区域提供开发租赁协议。

  ㈥开发企业若非最终用电主体,需提供与用电主体的供用电消纳相关证明文件。

  三、工作组织

  本次企业推选由鄂托克旗能源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具体工作。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负责确认企业推选工作方案和企业推选结果。

  旗能源局主要承担以下工作:协调组织企业推选期间日常事务,做好企业推选标准、企业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开展企业推选工作,同时协调旗能源局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企业推选工作的现场保密和纪律监督。将推选结果于2022年6月30日前上报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四、企业推选程序

  ㈠企业推选工作原则

  本次企业推选工作按照“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内能新能字〔2021〕338号、内能新能字〔2022〕448号、鄂能局发〔2022〕98号等文件要求,不搞地方保护、不搞行政干预、不搞区别对待,一视同仁、公平开放竞争,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企业推选。

  ㈡工作组构成与职责

  为保障推选工作高效开展,在旗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企业推选工作专家组和监督组,并同时安排工作人员配合推选期间的日常事务。

  (1)专家组:对各申报项目打分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2)监督组:对企业推选工作进行全程纪律监督,并做好现场保密工作。

  ㈢企业推选工作流程

  (1)项目申报

  各开发企业务必于2022年6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项目申请报告与接网消纳报告与一式七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上报旗能源局309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联系人:车世伟,联系电话:15044765511,邮箱etkqxny@163.com)

  (2)合格性评审

  合格性评审主要审核申报项目是否满足国家及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有关文件的基本要求。

  (3)项目推选

  通过合格性评审的申报项目由专家根据建设条件和技术方案,结合电网相关规划、地区消纳情况和项目接入条件等,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客观评分并排序。

  五、企业推选标准

  ㈠新能源开发企业应具备开发投资实力和相关技术能力,且信用信誉良好。

  ㈡严禁擅自变更、倒买倒卖项目,一经发现废止其建设规模,企业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全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

  ㈢对于已取得建设规模且一直未建导致项目作废的企业,不得参与此次项目申报。

  ㈣项目应承诺严格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指标实施项目建设、保证安全质量,做好项目验收和运行工作。

  ㈤对于已取得建设规模但未按自治区政策要求如期开工建设的,不得参与此次项目申报。

  ㈥项目未落实终端负荷消纳的,不得参与此次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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